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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68号原告: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鲲,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明哲,辽宁汇安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0.02元,减半收取计2040.01元,由辽源市陆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