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春庭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庭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庭,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门市蓬江区,个体经营户。1989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春庭为图财,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林海牌女装摩托车(车牌:粤J×××××,车架:LL8TYG4F17B101109,发动机号:07C00113,车主:骆某旺),多次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实施以下敲诈勒索行为。1、2016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春庭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宋城二路与康乐中路交界处附近,以被害人胡某驾驶女装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索要人民币3500元,后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恐吓及殴打(经司法鉴定:未达到轻微伤),并成功抢走被害人的700元人民币。2、2016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春庭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市建筑设计院附近,以被害人钟某和驾驶女装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用语言恐吓被害人并成功敲诈勒索3000元人民币。3、2016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春庭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与正东路附近,以被害人冯某驾驶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用语言恐吓被害人并成功敲诈勒索33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春庭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春庭辩称:被害人胡某给我700元是医药费,我没有恐吓、殴打对方,其余指控都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春庭为图财,驾驶一辆黑色林海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粤J×××××,车架:LL8TYG4F17B101109,发动机号:07C00113,车主:骆某旺),多次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实施以下敲诈勒索行为。1.被告人黄春庭于2016年4月8日14时许,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市建筑设计院附近,以被害人钟某和驾驶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用语言恐吓被害人并成功敲诈勒索3000元人民币。2.被告人黄春庭于2016年4月30日11时许,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与正东路附近,以被害人冯某驾驶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用语言恐吓被害人并成功敲诈勒索3300元人民币。3.被告人黄春庭于2016年5月6日10时许,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宋城二路与康乐中路交界处附近,以被害人胡某驾驶摩托车(车牌粤H×××××)将其撞伤为由索要人民币3500元,后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恐吓及殴打(经司法鉴定未达到轻微伤),并抢走被害人的7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害人胡某的指认,证实被告人敲诈勒索的金额为700元;该7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2.被告人黄春庭被扣押的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广东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调取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敲诈勒索所驾驶的摩托车于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多次在肇庆城区出现。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在肇庆市端州区八一路因涉嫌抢劫被公安干警抓获。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钟某和给3000元给被告人黄春庭的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8日14时35分左右,忽然我的同事钟某和慌慌张张跑进来我办公室,他说马上要向我借四千元等救命,我就问他有什么要紧的事情,但他一直都不告诉我实情。后来钟某和跑到其他办公室向其他同事总共借了三千元就往楼下跑去了。我觉得事情不对就跟着钟某和马上跑下楼。在我们单位门口我见到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在转来转去。看见钟某和走出门口,该男子就靠在路边和钟某和说了几句话,然后开车向前在一个公交车站旁边停住了。钟某和快步走上去将手上的三千元交给了该男子。我见状就跑上去想将其拉住,结果他加油就逃跑了。后来我听钟某和说,当天14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在端州六路由东往西行,在去到三和加油站对面建筑设计院门口附近时,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突然用车头撞到他的车尾,双方下车后对方男子说钟某和的摩托车碰撞了他的摩托车逃跑,还将自己的裤脚挽起说自己的脚髁部位受伤了。当时对方男子提出一定要赔钱了事,并威胁说不准和其他人说否则找人砍死他。钟某和害怕,想息事宁人于是就马上跑回单位向我们借钱了。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是一台黑色的女装雅马哈,车牌号是:粤J×××××。该男子身形很肥大,我记得他的左或右手臂上有一颗痣。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冯某给3300元给被告人黄春庭的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底的一天11时许,我在江滨二马路迎恩路朋友的美兰茶叶档内饮茶,这时,我见到冯某来到问美兰茶叶档的老板借3300元钱说急用,美兰茶叶的老板就借了3300元给冯某,冯某拿了钱后马上走到迎恩路路口,将钱交给在路口站在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旁的一名男子,后该名男子将他手上的一个包交给冯某林。然后,那名男子就急忙驾驶摩托车离开了。冯某回来茶叶档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冯某说刚才驾驶摩托车途经天宁路与正东路交界处时有一名男子说冯某撞了他,并要冯某赔偿3300元。我听了后就叫冯某马上去报警。那名男子年约40多岁,穿一件灰黑色的上衣,身材较肥,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6.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车牌为粤J×××××的摩托车于2015年5月份左右被其父亲抵押给典押行。主要内容:我与骆某旺是父子关系。骆某旺名下有一辆车牌是粤J×××××的摩托车。该车于2015年5月份左右被他典押给了一间典压行。该车典押给典押行后,我父亲就没有打算要回来了,至于现在作何处理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7.被害人钟某和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黄春庭敲诈勒索的经过。主要内容:在2016年4月8日下午14时多,当时我驾驶一辆灰色女装摩托车途经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市建筑设计院时,突然发觉我的摩托车晃动了一下,我就回头见到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跟在我身后。他当时说我撞了他,我见双方都没有倒地,所以我也没有理会他,而是转弯沿西江路回环卫大楼上班。但当我行驶至西江路与芙蓉路口时,这名男子驾驶摩托车从后追了上来,还一脚踢了我的摩托车,将我逼停在路边,说我撞了人还走。一下车,对方就拉起右脚裤脚让我看,说我撞到他的脚肿了,我就说那去医院看吧,他就说去西江医院看,我答应了,他又说还是去中医院看,我又答应了。这时,他又说不去医院了,就要求我赔钱,不然的话就找人打我,说着他还举起拳头做出想打我的样子,由于我当时比较害怕,就答应了赔偿。当时对方开出了赔偿10000元的条件,但经商议后最终确定赔偿4000元。由于当时我身上没有钱,我就叫对方和我回单位即市环卫大楼楼下等我,我向同事借钱,对方还再三叮嘱我不能向同事说此事。当我向同事借了3000元后,我就下楼准备将钱给对方时,说我只借了3000元,还差1000元,这时,我的同事李志刚、梁弟初二人从楼下下来,对方一见我同事来了就马上抢过我手上的3000元,说拿钱来,还差1000元,说完,对方马上驾驶摩托车向鸿苑东街方向逃跑了,而我的同事去追也追不上了。我被对方敲诈了人民币3000元,均为100元面额的钞票。另,对方是一名年约43岁的男子,身高约1.6米,体型较肥,圆脸,左肘部有伤疤,左手臂有刺青,本地口音,他当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的黑色女装摩托车。8、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黄春庭敲诈勒索的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30日11时,我驾驶摩托车(车牌:粤H×××××)从天宁北路往正东路西向行驶,当我刚转过弯去时,我就听到后面有一个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在呼喝我,好像是说我撞到他了,然后我就在医药大楼门口路段停下了车,我一停下车后面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就拦住了我,说我刚才撞到了他的腿并说我逃逸,我觉得奇怪就跟他说不可能,但如果真的我就和你去医院看看。这时,突然有两辆黑色的小汽车来到我跟前停下,然后下来六、七个男子围着我,于是我就想打电话报警,但那男子就一手抢过我的电话不让我打电话,接着我就问对方想怎样,对方要求我赔钱,我就对对方说如果撞到你,我就带你去医院看看,然后那开摩托车的男子就答应了。11时13分左右,我就跟他两个人一起各自驾驶摩托车去到豪居路的一间医院帮他检查,接待我们的医院人员看了一下那男子的腿发现没事就跟我们说不用看。而这时,那男子就坚持说我撞到他使他受伤无法工作让我赔偿,我就跟他说我没有钱,对方却一定要我给钱他,我就只好跟他说“那300元行不行”,对方就要求要3300元,我说现在身上没有钱,对方就把电话还给我,但警告我不能报警,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婆,但没人听,而对方却还在要挟我说,如果现在不拿钱出来他就叫刚才那帮人下来砍我,这时我就只好妥协,然后我就和他驾驶摩托车去到江滨二马路迎恩路我的一个朋友的茶叶档问我朋友借,那男子就在迎恩路口等我。我拿到钱后就给了那男子,那男子拿到钱后就驾驶摩托车离开了,整个过程大概是半个小时内的事情。我被敲诈了三千三百元人民币。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是驾驶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的,车牌不详,身形较肥,留平头没染发,左手手臂有些明显的纹身;而当时围着我的七名男子我就没印象了,两辆小车是黑色的。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黄春庭敲诈勒索的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5月6日10时40分左右,我开摩托车从康乐中路转进宋城二路,转进了宋城二路十多米的时候,突然有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截停了我,跟着该名男子就问是我怎么开车当时我就跟该名男子说我说正常行驶状态,也没有撞到你的车上,随后这名男子就很凶的对我说,在我转弯的时候撞到了他的摩托车。接着该名男子就下车,往我的左手边的手臂打了我两拳,当时我就向对方道歉。而对方就说我态度不好,然后叫我开车跟着他的摩托车后面,后来跟对方去到西江南路邮政银行门口处,对方就停车了并且和我说,现在撞伤了我的脚,××,当时我答应了对方,我就说可以带对方去医馆处看一下他的脚,而对方不答应,说要去药房买他指定的药物,当时我也答应了他,并且去到药房买他指定的药。但是当时药房并没有他指定要的药,随后该名男子又开车就我跟着他,之后我们双方就去到了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军分区门口的车站处谈该件事情怎么解决。随后对方就跟我说,这件事情怎么赔偿给他,我就说我可以支付200元人民币给他作为医药费用,而对方就说不行,并且要求我给3500元人民币作为医药费用,不然就会找人来砍死我。当时我就告知对方说,我没有这么多钱,对方听到我说这些话后,就叫我拿钱包出来看,我将钱包出来后并且告知对方说钱包只有700元人民币,而对方就叫我去银行取,我说银行也没有钱,我是退休人员,只有700元,我当时就将钱从钱包取出拿在我的手上。对方见到我只有700元后,就将我的700元抢走了,并且说叫我下次不要这样了。跟着该名男子就往康乐中路的方向开车走了,我回到了家楼下后就有警察找我到派出所来反映该情况了。当时我将700元钱从钱包取出拿在我的于上。对方见到我手上拿着700元后,就一手将我的700元抢走了。另,该男子抢我钱的时候,向我的左手手臂打了两拳。又语言上恐吓我,说如果不给3500元他就会找人来砍死我。该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是:粤J×××××。10.被告人黄春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5月6日10时许,我从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康乐市场开摩托车途经康乐中路与宋城二路的红绿灯的时候,当时我转弯,前面有一辆摩托车也正在转弯并且靠边停车,当时我就避对方,并且将摩托车开上了人行道上,我看见对方这样开车后,我就问对方是怎么开车的,并且跟对方说我的右脚受伤了,我就说要交警到场处理,但是对方没有理会我,就开车走了。走了几百米后,我就开车将对方截停了,并且要求叫交警到场处理。而对方就说带我去看一下我的脚,我就问对方去哪里看,他说带我去医院处看一下,当时我就说先去药房买一些药擦,先看一下有没有效果。随后我就随对方去了军分区旁边的一个药房去买药,我叫对方帮我进去买一支安美露药水擦止疼的,当时对方就自己去了药房里面买药了。5分钟后,该名男子说没有这种药买,××,当时我就跟对方说200元可能不够看,跟着对方就拿了他的钱包出来,并且和我说只有700元,说将700元全给我,××,我就拿了对方的700元后就离开了。离开后我就去了八一路的加油站上卫生间出来后就有警察将我带回来派出所了。当时我没有留意是否有发生碰撞,对方将我逼到了人行道旁。我今天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广东江门牌××牌的摩托车,其他车牌数字我记不清楚。该车是一辆黑色的女装雅马哈牌摩托车。我于两个月前在广东新会向一名年约40多岁,新会口音的男子处花3900元人民币购买的。我是购买用来代步的,购买后一直由我本人使用。11.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春庭辨认出其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黄春庭辨认出事发地点和收医药费的地点;被害人胡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春庭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被害人钟某和辨认出被告人黄春庭就是对其敲诈勒索的男子;被害人冯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春庭就是对其敲诈勒索的男子;证人梁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春庭就是收取被害人钟某和3000元的男子;证人杜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春庭就是收取被害人冯某3300元的男子。12.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14.肇庆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春庭所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粤J×××××摩托车与被害人胡某所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粤H×××××摩托车没有发生碰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出示、质证、辨认等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春庭自称是交通事故,被害人胡某自愿给其700元,及其他指控都不是事实等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春庭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被害人将其撞伤为借口,用言语恐吓等为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告人短期内多次发生所谓的“交通事故”,违反常理;且本案的各被害人均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被告人没有明显损伤的情况下,被害人“自愿”给付赔偿的辩解同样有违常理。因此,被告人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春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各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依法应予退赔。鉴于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的部分财物已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使用的摩托车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春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春庭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钟博和(公民身份号码:××)退赔3000元。三、被告人黄春庭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冯根林(公民身份号码:××)退赔3300元。四、随案移送的摩托车(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婉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