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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水金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水金,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水金,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春林,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曾水金人民币4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春林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银行、土地、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核实被执行人刘春林相关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林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