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与被告开原市名门夜宴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兴润酒业,开原市名门夜宴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034号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住所开原市孙台社区13委*组。经营者:赵梦昕,女,1992年7月20日生,满族,系开原市兴润酒业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敬,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名门夜宴歌厅,住所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6委18组。经营者:朱秋野,开原市名门夜宴歌厅业主。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与被告开原市名门夜宴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开原市兴润酒业负担。审判长 刘雪凌审判员 马凤武审判员 姜明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