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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860李方超与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超,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860号原告李方超,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蚌埠人,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西二环西侧、文昌西路北侧03幢。法定代表人:黄冠颖,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方超与被告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方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超撤回对被告巨强车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