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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明哲与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哲,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明哲。被执行人:宋志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