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与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覃巧灵,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古家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有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