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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远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5号罪犯陈远林(绰号:林哥),男,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远林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以(2010)成郫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发现其有漏罪。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7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陈远林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2月26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