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397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补办结婚手续,1998年7月18日生长子何安详,2008年生次子何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被告何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婚礼,1998年7月18日生长子何安详,现已成年,2008年2月3日生次子何某乙。双方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庭审期间,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充足证据,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从家庭的共同利益出发,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