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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1530号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侧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法定代表人:魏新民,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物流)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焦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18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6日0时59分,原告所有的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车在武陟县小徐岗铁路桥下一房子旁停放,因该房着火后火势蔓延致使该货车牵引车受损,还有其他车辆等财产损坏。该火情经武陟县消防大队出警施救,后出具了武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以上情况予以确认。经车损鉴定,造成损失51850元。原告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原告就该损失申请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人寿焦作支公司辩称:1、查明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在我公司承保的有效保险期间,且属于我公司投保范围,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2、该起事故有武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被房子着火引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系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自燃损失险,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3、在鉴定程序中原告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未通知我公司参加,剥夺我方权利,所以鉴定结论法院不应采纳,不能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4、诉讼费用、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方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有的豫H×××××号、豫H×××××(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2015年12月26日0时59分,该车在武陟县小徐岗铁路桥下一房子旁停放,因该房着火后火势蔓延致使该货车牵引车受损,经武陟县消防大队出警施救,后出具了武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原告经委托焦作市晶莹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车损为5185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单、行车证、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车损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凯捷物流与被告人寿焦作支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凯捷物流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告凯捷物流要求被告赔付的车辆损失51850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该起事故系第三方侵权行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可以向侵权的第三方行使代为追偿权,因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1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炳桦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6)豫0823民初1530号(2016)豫082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