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与被执行人栾志刚、王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栾志刚,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住所地:招远市张华北。法定代表人:李学强,矿长。被执行人:栾志刚,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居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祁格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与被执行人栾志刚、王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