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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某,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1民初2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