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某,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1民初2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