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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彪、钱爱梅、朱立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彪,钱爱梅,朱立康,单锦芳,王宗,齐荣琴,钱文楼,孙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32609-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被执行人齐彪,男,1970年11月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钱爱梅(齐彪之妻),女,1973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朱立康,男,1966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单锦芳(朱立康之妻),女,1970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宗,男,1969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齐荣琴(王宗之妻),女,1973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钱文楼,男,1966年8月2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孙立秀(钱文楼之妻),女,1965年11月3���生。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彪、钱爱梅、朱立康、单锦芳、王宗、齐荣琴、钱文楼、孙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吕 安 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