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基伟与张柱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伟,张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752号原告张基伟,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柱元,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伟与被告张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基伟负担。审判员 刘扬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昭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