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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10号原告:姚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抚养儿子刘某乙,被告承担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目前双方共同财产5万元,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情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原告听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今年五月原告在县城找工作,被告和原告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原告离婚,原告同意离婚,被告却又不愿意离婚。六月,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再次实施家暴。婚后两年间,被告经常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深夜吵闹,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过日子。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乙。2016年7月底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姚某提供的结婚证,有原告姚某的当庭陈述,有被告刘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甲自愿结婚,且生育一名儿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原被告双方应当以家庭为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只要双方能各自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