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2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葛隆清与何元利、张声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隆清,何元利,张声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398-1号原告葛隆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豪,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元利(又名何军)。被告张声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隆清诉被告何元利、张声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隆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元利、张声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隆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元利、张声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屠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