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屈江娥、马彩红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负责人:焦周平,男,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512631---4。住所地:长武县城西大街。委托代理人魏耀军,男。被执行人屈江娥,女。被执行人马彩红,女。被执行人贾小琴,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给付借款期内利息2889.07元;三、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给付诉讼费1100元及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5日,本院将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公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屈江娥、马彩红、贾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李潭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