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财保33号马国钊与林声役,河南省南阳市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国钊,林声役,河南省南阳市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财保33号申请人:马国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13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声役,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1014。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广业。申请人马国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声役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在价值1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编号为XXX286号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声役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