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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李可臣与令狐旭东、郝陨英、牛艳中、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臣,令狐旭东,郝陨英,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牛艳中,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可臣,男。被执行人:令狐旭东,男。被执行人:郝陨英,女。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被执行人:牛艳中,男。被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可臣与令狐旭东、郝陨英、牛艳中、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