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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子群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群,赵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群,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振海,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水厂路1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