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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运贵与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贵,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234号原告陈运贵,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军,董事长。被告随州市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贵与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