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男,1976年7月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薛永利,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薛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高丽营、赵全营地区等人群密集地区,驾驶其黑色北京现代牌汽车,通过使用放置于该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向该地区周边群众手机发送广告信息,后于10月10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车站路口被当场抓获,从其车内起获笔记本电脑一台、短信群发器一台、天线一根、逆压器一个等“伪基站”设备。经认定,上述查获的“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该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经鉴定,自2015年5月6日至10月10日,上述“伪基站”设备共造成用户中断数量为167436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许×辩称,其于2015年8月底购买并使用伪基站设备,8月底至9月将设备返还给卖家维修,指控其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造成用户中断数量过多。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按照短信内容推断被告人许×于2015年5月6日开始使用伪基站设备缺乏客观性,在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关情节,量刑方面,被告人许×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起,被告人许×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手机用户发送售楼广告短信,2015年10月10日19时许,其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发送广告短信,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车站路口时被当场查获,民警在检测完毕后将伪基站设备关闭。经认定,涉案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GSM基站下行工作频段,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涉案伪基站设备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经鉴定,涉案设备在2015年5月6日至10月10日造成的用户中断总数量为167436个,2015年5月6日至10月10日19时造成的用户中断数量至少为69648个。涉案物品已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附: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GSM基站下行工作频段,上述伪基站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送检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工作说明:证明经检验,涉案伪基站设备2015年造成的用户中断总数量为167436个,2015年自有中断用户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19时造成的中断用户总数量至少为69648个。2015年有过短信发送记录的时间为5月6日至10月10日,共计25条短信。其中,内容完整的短信为23条,均为售楼短信,2015年5月6日短信所留电话与2015年10月10日短信所留电话相同,均为010××××,2015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31日、8月1日、8月30日短信所留电话为153××××,2015年9月19日短信所留电话与2015年10月10日短信所留电话相同,均为186××××。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出具的现场设备勘验报告、情况说明、说明:证明该公司对涉案伪基站进行技术分析、提取短信内容及伪基站设备技术原理的情况。4.搜查录像、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5年10月10日,民警对许×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查,起获涉案物品并予以扣押的情况。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车辆信息:证明许×驾驶的车辆系王×所有。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抓获许×时未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操作,在将许×传唤至派出所后联系相关人员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将设备关机。7.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经到电信公司查询,手机号码153××××开始使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机主系许×。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0日18时30分许,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收到垃圾短信,后民警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车站路口将许×查获,于2015年10月10日19时许将许×刑事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9.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许×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许×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8月,其购买伪基站设备并开始陆续使用该设备驾车在后沙峪、高丽营、赵全营等地发送售房广告短信至2015年10月10日被查获。153××××、××××、186××××均系其本人电话。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许×使用伪基站的时间,根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0月10日,该设备发送的短信内容及所留电话号码均具有连续性,且2015年5月6日、2015年8月底至9月所发短信所留号码与许×被查获时发送的短信所留电话号码一致,许×认可该号码系其本人号码,2015年7月至8月底所发短信所留号码系许×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故可以认定许×于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0月10日通过该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的事实,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所提犯罪时间应从2015年8月计算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使用伪基站设备造成用户中断的数量,因许×被查获后未及时关闭伪基站设备,故许×使用该设备造成的用户中断数量应截止到2015年10月10日19时其被抓获之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短信群发器一台、变压器一个、天线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咏人民陪审员 孙 长 河人民陪审员 于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