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及债务较多,其财产均已抵押或者被查控,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