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8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冉丁与吴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丁,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8760号申请执行人:冉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吴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冉丁与被执行人吴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184071元及利息309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109元(各项利息均为暂计),并承担诉讼费4432元、执行费3748元,合计26028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强的银行存款260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梁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