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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8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冉丁与吴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丁,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8760号申请执行人:冉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吴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冉丁与被执行人吴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184071元及利息309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109元(各项利息均为暂计),并承担诉讼费4432元、执行费3748元,合计26028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强的银行存款260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梁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