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拾金与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拾金,何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461号原告:黄拾金。被告:何丽。原告黄拾金诉被告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拾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拾金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黄拾金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