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宏滨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滨,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329号原告魏宏滨,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666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鑫荣,该分局职工。原告魏宏滨诉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公安行政命令一案,原告魏宏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魏宏滨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宏滨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宏滨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新权代理审判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宋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