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0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恒拓能源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拓能源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7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拓能源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法定代表人:郑玉光。委托代理人:辛化岐,北京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本院在执行北京恒拓能源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