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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兴华与张云彩、谭远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华,张云彩,谭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蒋兴华,男,生于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张云彩,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谭远春,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79号蒋兴华申请执行张云彩、谭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