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兴华与张云彩、谭远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华,张云彩,谭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蒋兴华,男,生于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张云彩,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谭远春,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79号蒋兴华申请执行张云彩、谭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