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865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1953295。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立,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