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731号原告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马东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田村。本院受理山西晋通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通公司”)与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佛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佛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输电线路委托运行、维护、检修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介休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双方签订的《输电线路委托运行、维护、检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