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有春与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12号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对原告田有春与被告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2223民初字6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内2223民初字6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上数第七行的“被告要去修改施工图纸”应补正为“被告要求修改施工图纸”;第二页上数第十五行的“原告多次要去被告履行约定”应补正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第六页上数第八行和第九行的“一、原告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有春在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施工劳务成本合同》无效;”应补正为“一、原告田有春与被告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审 判 长 佟长海审 判 员 初文倩人民陪审员 李建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