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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584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村民。被告吕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屯兰街办屯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宋 盼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