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584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村民。被告吕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屯兰街办屯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宋 盼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