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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与秦希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秦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负责人王保文,主任。被执行人秦希忠,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申请执行秦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希忠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