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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与孟和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孟和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孟和巴亚尔,男,蒙古族,牧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与孟和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6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和巴亚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和巴亚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和巴亚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