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天德与郝少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德,郝少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768号原告王天德,男,生于1964年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郝少锋,男,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王天德诉被告郝少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原告王天德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