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杨月全、顾祖顺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杨月全,顾祖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月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祖顺。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左岸生活社区A7#楼1-1601号。负责人:林伟,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月全、顾祖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宇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261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新宇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宜居-阳琴岛项目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杨月全、顾祖顺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浙江新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