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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龚太贵与林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太贵,林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龚太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林宇清,男,成年人,原住景洪市,现住址不详。关于龚太贵与林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龚太贵施工费31167.67元。二、本案诉讼费1829元,由原告龚太贵负担1134元,被告林宇清负担695元。”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186267万元,2、执行费377.94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林宇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强生代理审判员  钱晨业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绮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