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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宪运、郑中田等与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456号原告曾宪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原告郑中田,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刘田礼,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东伟(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冠,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路中段路北57号。法定代表人侯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诉被告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以与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以与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撤回对被告王国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曾宪运、郑中田、刘田礼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睿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