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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瓮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679 钟付莲申请执行白沙井纯净水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付莲,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钟付莲,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雷安英,系该公司负责人。钟付莲诉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差欠原告钟付莲借款本金人民币九万元及利息(2010年2月28日借款一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1年9月26日借款八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自愿限于201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18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钟付莲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河西村白沙井纯净水厂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50000以物抵债抵偿给多个债权人(含本案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周华彬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承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