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习雀陈某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雀陈某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新丰县金道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住新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酒后驾驶粤F20**学小型轿车,从新丰县双龙路左转驶入105国道行驶时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事故后,经广东北江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习雀陈某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49.9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酒后驾驶粤F20**学小型轿车,从新丰县丰城街道双龙路左转驶入105国道行驶时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有刮痕的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习雀陈某雀当时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49.9mg/100ml。事故后,陈习雀陈某雀与胡某达成了各自损失各自负责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陈习雀陈某雀的供述,酒精含量测试结果、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丘学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陈习雀陈某雀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习雀陈某雀能就事故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习雀陈某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玲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