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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凯天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凯天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嘉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26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凯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贵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玉平,董事长。原告绵阳高新区凯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因原告绵阳高新区凯天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