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阿只书博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只书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132号罪犯阿只书博,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只书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阿只书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罪犯阿只书博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只书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只书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