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玉英诉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495号起诉人:陈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麒(系起诉人的哥哥)。2016年9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玉英的起诉状。起诉人陈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公有住房。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陈玉英是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家属,1992年作为职工福利分房取得了坐落于西南路案涉房屋使用权。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大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委托管理人。国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大部分职工依据规定和政策购买了大连大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管公房。起诉人陈玉英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直没有能够购买案涉房屋的产权。近日,起诉人陈玉英准备购买产权,几次找房屋所有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协商购房事宜,均被推脱搪塞,不予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起诉人陈玉英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委托管理人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房屋买卖产生的权益纠纷,故请求法院依法依规支持起诉人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起诉人陈玉英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核心涉及到是否落实房改政策以及如何落实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是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玉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阚 红代理审判员 孙 丹代理审判员 李胜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