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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华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灿,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4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灿,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运国,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九层901号,注册号110108010946372。法定代表人:汪嘉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华灿与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慧通文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36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