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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字第16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岑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序,刘智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6337号申请执行人岑序,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智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岑序申请刘智难民间借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智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张翼鹤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