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爽诉被告侯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爽,侯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148号原告:范爽,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侯常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爽诉被告侯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爽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