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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42号原告孙某某,男,住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孙景春,身份证号2321261945********,男,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山后乡平阳村。被告李某某,男,住巴彦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庞忠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