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毛某某女411974年10月31日与罗某某男411974年11月15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411974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罗某某男411974年11月15日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毛某某申请罗某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毛某某案款8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0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某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