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5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某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执行案款4858元执行到位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恢36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