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国民与吕刚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民,吕刚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38号原告:潘国民。被告:吕刚达。原告吴艳鹰与被告吴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暂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此后利息按月息10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同,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每月1000元计付,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7��16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刚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潘国民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已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被告吕刚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